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实行濒危名单管理
[日期:2016-01-08 15:10:45]   来源:闽北日报   作者:    网友评论 0 打印

  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的国家风景名胜区将被撤销。记者昨日获悉,住建部出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立黄牌警告和退出机制,实行濒危名单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风景名胜资源和价值面临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管理明显不力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查处或者拒不纠正等情形的,将被列入濒危名单,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1年内限期整改。整改验收达标前,暂停风景名胜区内新增建设项目的审批。整改完成或者濒危整改期限届满,住建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达到整改要求的,继续保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资格,移出濒危名单;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具备国家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的,报请国务院建议予以撤销。

  年度评估每年一次

  据了解,管理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定期评估。年度评估每年一次,定期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评估结果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定期评估包括年度报告上报情况及年度评估结果,规划编制报批情况,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措施及效果情况,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及动态监测情况,卫星遥感监测疑似新增建设图斑核查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核实及查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督检查锁定四项内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分为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个案督查。

  规划实施、建设管理、保护管理、运营服务等情况是综合执法检查的重点。除了实地踏勘外,综合执法检查将以卫星遥感监测图斑核查为重点,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

  其中,规划实施情况包括规划实施计划制定情况、规划阶段性目标落实情况、规划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规划执行效果评价和规划公开公示情况等。

  建设管理情况包括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手续、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是否依法报经核准、存量违法违规项目是否得到有效整治、是否违反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等。

  保护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是否按照要求设立界桩界碑、是否制定和实施科学完善的保护措施、环境卫生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对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是否做到达标处理等。

  运营服务情况包括是否有效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在主要入口和独立景区均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游览秩序情况、是否存在超容量接待、是否建立完善的宣传教育设施和解说系统、是否存在违法转让门票收取权和景区资源及管理权的行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及数据上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哪些高压线不能碰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列出了几条“高压线”,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触碰了其中一条,都将被列入濒危名单,并给予黄牌警告。

  根据办法,在定期评估和综合执法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经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风景名胜资源和价值面临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定监管职责难以落实,保护管理明显不力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查处或者拒不纠正的。

  被列入濒危名单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整改期原则上为1年。在整改验收达标前风景名胜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审批暂停。

  整改完成或者濒危整改期限届满,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处理,达到整改要求的,继续保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资格,移出濒危名单;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具备国家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的,报请国务院建议予以撤销。风景名胜资源价值未完全丧失,但保护管理明显不力、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约谈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者负责人,挂牌督办。

  值得一提的是,特级、一级景点(景源)遭到实质性破坏;或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被人为干预或者破坏,丧失自然状态或者历史原貌;或风景名胜区碎块化严重或违法违规建设活动侵入核心景区,不具备资源完整性要求,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丧失或者明显退化,不再具备国家风景名胜区设立条件或标准。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被撤销的,原省级风景名胜区是否保留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编辑:闫珺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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