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设施建设项目中央投资申报工作启动
一、申报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依据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公共游览服务设施投资力度,在做好保护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挖掘风景名胜区所蕴含的自然科学、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价值,立足服务当代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统筹考虑开展科普活动、公众教育、研学旅行等功能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合理规划布局相关设施,提高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能力和利用水平,发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游憩双重功能,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二、项目内容 (一)保护监测设施。建设一批游客流量监测调控设施(门票预约系统、景区入口门禁设施、重点景点和游线的视频监控设施、游客量实时监测与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救援与指挥调度系统等)、规划实施与建设管控监测设施(规划管理系统、遥感动态监测系统等)等。 (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一批必要且富有特色的慢行游览道路设施,主要包括游步道、木栈道、生态停车场以及必要的风景名胜区外部连接道路(主要解决断头路和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支持大规模的道路建设)等。原则上不支持新建风景名胜区内部车行道路建设。 (三)基础工程设施。建设一批亟需的保护性工程设施,主要包括核心资源保护、必要的环境整治与生态修复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含公共厕所)、综合防灾减灾设施、小型管理用房等。 (四)游览服务设施。建设一批高水平的资源展示和游客解说教育设施(游客展示中心、标志标牌、科普教育设施等)、游览安全设施等。 三、申报条件 (一)具备并符合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申报。总体规划未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不得申报。 (二)严格控制申报项目的数量。每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仅限申报1个项目(项目内容可以涵盖上述三个方面)。 (三)严格控制申报项目的投资总额。原则上,每个申报项目的投资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 四、优先支持方向 (一)契合“一带一路”、京津冀协调发展等国家战略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二)涉及世界自然遗产、自然文化双遗产地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三)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新设立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四)“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未安排中央投资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五、2016年项目 确定各地推荐的申报项目名单中应当明确2016年可以启动实施的项目名单。2016年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编制完成项目可研报告(尚未批复)。 (二)具备2016年开工建设的条件 (三)在报送2016年投资计划前,需按审核建设内容完成可研批复,规划、环评、土地预审等前期手续完备;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方案要依法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六、申报程序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申请。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本指南要求,提出申报项目名单,准备申报项目材料,并填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十三五”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表),一并上报至省级发改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报项目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规划对项目所处区域要求及项目符合规划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及对景观和生态的影响、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投资测算及拟申请中央投资规模、项目预期效益等。 (二)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及对景观和生态的影响、投资规模(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投资比例)、发挥效益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推荐项目名单,联合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项目审定入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推荐项目名单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最终项目名单,纳入项目储备库。 入库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年度中央投资落实情况,逐年安排,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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