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设立开发区
日前,我省出台《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并正式施行。按照《条例》,我市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建设宾馆、会所等各类开发区,已经建设的,依规限期迁出。 根据《条例》,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乱扔垃圾等活动。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影响景观、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场所。名胜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应当有利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传承当地民俗风貌。若要新建居民住宅,应在规划确定居住用地范围内依法建设,规划确定需要拆除的居民住宅不得翻建、改建、扩建。 同时,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可以依法采取特许经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在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名胜区内的景物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摄影、摄像的以外,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此外,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客流量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允许容量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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