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出台占用园林绿地和伐移树木管理办法
日前,石家庄市出台《石家庄市占用园林绿地和伐移树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树木伐移要“伐一补五、移一补三”。 《办法》规定,石家庄市建成区域内所有占用园林绿地和伐移树木项目,应遵守该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园林绿地和伐移树木。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占用绿地和伐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伐移树木、永久占用园林绿地的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工作;负责树木伐移和补植的监督工作。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向市或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二环内(含二环路)二十平方米以下、其他一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超出本款规定面积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负责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恢复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恢复工程验收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合格后,管护期结束后交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列入我市园林诚信黑名单。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手续。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按照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进行异地补建。永久占用绿地变更土地性质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伐移树木。确需伐移树木的,建设单位须在取得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后,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树木伐移要按照“伐一补五、移一补三”的原则执行,“伐一补五”是指伐除树木须补植并确保成活五倍数量同等价值的树木;“移一补三”是指移植树木须在确保移植树木成活的基础上,再补植并确保成活三倍数量的同等价值的树木,确保城区绿量不减少,绿化质量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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