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提出,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重要湿地和自然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 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413万亩 方案提出,我省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413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042万亩,新增湿地面积3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43%以上。 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对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全省湿地面积的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纳入湿地名录的湿地要落实到具体地块,全部建档立册,上图入库。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方案明确,各级政府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 方案提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禁止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擅自采砂、取土;禁止向湿地违法排污;禁止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禁止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并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过度利用和各种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湿地修复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 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 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在发挥水库防洪、抗旱、灌溉等作用的同时,充分考虑流域内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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