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总量管控 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
[日期:2018-02-07 09:26:08]   来源:河北新闻网   作者:安阳市园林局管理员    网友评论 0 打印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提出,河北省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重要湿地和自然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

  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413万亩,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

  实施方案提出,河北省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413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042万亩,新增湿地面积3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43%以上。

  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河北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

  河北省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指导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河北省湿地面积的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纳入湿地名录的湿地要落实到具体地块,全部建档立册,上图入库。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实施方案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

  实施方案提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禁止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擅自采砂、取土;禁止向湿地违法排污;禁止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禁止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过度利用和各种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湿地修复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

  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

  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在发挥水库防洪、抗旱、灌溉等作用的同时,充分考虑流域内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用水需求。(记者 曹智)

  编辑:闫珺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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