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下)
[日期:2013-11-28 16:03:30]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打印

 

  建设部[1999-4-22]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2]227号)的要求,由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经审查,

  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CJJ83—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管理,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7竖向与道路广场

  7.0.1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道路的平面规划同时进行;

  2结合城市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线地形地物、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作综合考虑;

  3与道路两侧用地的竖向规划相结合,并满足塑造城市街景的要求;

  4步行系统应考虑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7.0.2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7.0.2-1的规定;海拔3000-4000的高原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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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机动车车街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7.0.2-2的规定限制较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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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道路的横坡应为1%-2%。

  7.0.3道路跨越江河、明渠、暗沟等过水设施时,路高应与过水设施的净空高度要求相协调;有通航条件的江河应保证通航河道的桥下净空高度要求。

  7.0.4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7.0.5山区城市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规模可分为三级:一级梯道为交通枢纽地段的梯道和城市景观性梯道;二级梯道为连接小区间步行交通的梯道;三级梯道为连接组闭间步行交能或人户的梯道;

  2梯道每升高1.2-1.5m宜设置休息平台;二、三级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m时,除应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应设备转折平台,且转折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梯道宽度;

  3各级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7.0.5.-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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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坚向与排水

  8.0.1城市用地应结合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及年均降雨量等因素合理选择地面排水方式,并与用地防洪、排涝规划相协调。

  8.0.2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2地城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3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8.0.3雨水排出口内顶高程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多年平均水位.有条件时宜高于设计防洪(潮)水位。

  8.0.4城市用地防洪(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防洪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

  2设防洪(潮)堤时的堤顶高程和不设防洪(潮)堤时的用地地面高程均应按设防标准的规定所推算的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有波浪影响或壅水现象时,应加波浪侵袭高度或壅水高度。

  8.0.5有内涝威胁的城市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8.0.6当城市用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城市用地时,宜用边沟或排(截)洪沟组织用地外围的地面雨水排除。

  9.土石方与防护工程

  9.0.1竖向规划中的土石方与防护工程应遵循满足用地使用要求、节省土石方和防护工程量的原则进行多方案比较,合理确定。

  9.0.2土石方工程包括用地的场地平整、道路及室外工程等的土石方估算与平衡。土石方平衡应遵循“就近合理平衡”的原则,根据规划建设时序,分工程或分地段充分利用周围有利的取土和弃土条件进行平衡。

  9.0.3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宜根据规划地面形式及所防护的灾害类别确定,主要采用护坡、挡土墙或堤、坝等。防护工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街区用地的防护与其外围道路工程的防护相结合;

  2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联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3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5;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宜为0.5-1.0;

  4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区域及有装卸作用要求的台阶应采用挡土墙防护;人口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降雨量多的地区,不宜采用土质护坡;

  5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3.0m,超过6.0m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m;在条件许可时,挡土墙宜以1.5m左右高度退台。

  9.0.4土石方与防护工程应按表9.0.4的规定列出其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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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编辑:王军111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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