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禁止经营农家乐
[日期:2018-05-24 08:59:07]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作者:    网友评论 0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农家乐经营活动,提升服务品质,促进乡村旅游优质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就业增收,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设立条件、经营规范、鼓励和扶持、监督管理这四个方面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农家乐的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农家乐是指利用农家庭院和乡土资源,以休闲农业、农村风情、农家饭菜为特色,为消费者提供观光、住宿、餐饮、农事体验、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办法》要求,设立农家乐应当具备四个条件。第一,选址应当符合所在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不得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对选址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接待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建筑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等设施。第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法定经营手续齐全。

  同时,《办法》要求,农家乐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和其他禁止准入区范围内经营;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排放污水、油烟等污染物的农家乐,应当配套建设符合项目环保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从事农家乐的经营活动时,《办法》要求,农家乐经营者和服务人员不得采取以下手段:强行拉客、欺客宰客;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或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项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有毒有害动植物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的声誉;设置侵犯消费者隐私的设备;擅自使用农家乐等级标志等。

  此外,《办法》明确了农家乐的鼓励和扶持措施。成都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农家乐改厨(布局合理、安全卫生)、改厕(功能完善、整洁实用)、改餐(色香味美、健康养生)、改客房(温馨舒适、格调精致)和提升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对体现天府田园、川西林盘、特色川菜等天府文化特色和创意农业、景观农业等新业态的农家乐,通过竞争立项予以扶持等;支持农民利用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发展农家乐;从事农家乐的经营主体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编辑:董莹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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