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城市景观风貌管理条例 亮点在这里
4月25日,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杭州联合召开《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座谈会。 记者了解到,《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针对城市景观风貌管理的省级层面的专项立法。《条例》全文共分六章32条,围绕城市景观风貌管理,从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实施监管、公共环境艺术促进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规定了具体要求、管理职责和保障措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推动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促进公共环境艺术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将发挥积极作用。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毅告诉记者,近年来,浙江省各地在新城建设、特色街区景区打造、城市公共环境艺术促进等工作中,探索出许多很好的做法和经验,但同时也缺乏必要的法制保障。经过系统提炼总结,最终形成了这部专项立法。作为创制性立法,《条例》在遵循国家和省现有管理体制机制的前提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提升,创设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实际的城市景观风貌管理规范,以立法保障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建设管理工作依法推进。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顾浩介绍了该条例的重点内容,该条例确立了以城市设计为主导的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编制、审批程序,使城市设计成为城乡规划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管理制度,规定重要的公共项目按一定投资比例配建公共环境艺术品的情形,并明确配建投资比例及实施管理要求;建立城市景观风貌分类管控制度;深化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 《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形象。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包括城市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体现历史风貌的地区、新城新区、主要的街道、城市广场和公园绿地、重要的滨水地区和山前地区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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