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获批 5月1日起实施
日前,历经两年20余次调研、座谈,30余次修改,泰安市首部实体性法规《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经过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查获批,并将于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既要突出我市地方特色,又要实用可操作,让市民易于遵守。”泰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介绍说。获得地方立法权后,泰山生态保护、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垃圾分类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等都是首法“备选项”,而经过深度调研论证,最终确定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作为“首选”。“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工作‘脱颖而出’这绝非偶然。”泰山是世界首例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是世界独一无二的,泰安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先把对泰山生态的保护和管理作为立法首选,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要求的贯彻落实,也是泰安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国家号召的实际行动。 据了解,这是泰安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2015年8月1日起,泰安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成为山东省设区的市中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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