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核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日期:2010-12-31 15:25:41]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打印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核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8条、第42条;
(3)《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建城[1993]848号)第5条、第6条。
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建设部《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行政许可书;
(2)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书;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及基础资料;
(6)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7)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行政许可程序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
(3)省建设厅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
(4)根据法定的条件,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省建设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5)省建设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6)对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上报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对于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其享有的权利。
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调查、专家论证和听证时间)
表格下载
见附件
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
收费及依据

附件: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核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编辑:高永鑫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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