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洛阳出台意见规范农村住宅建设
[日期:2018-01-15 09:49:55]   来源:洛阳日报   作者:    网友评论 0 打印

  近日印发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意见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坚持规划引领原则、便民利民原则、规范管理原则、弘扬特色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引导村民适度集中居住,尊重历史人文传统并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环境条件,突出乡村特色、人文特色、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力求和谐宜居、形式多样,避免简单套用城市建设模式。

  咋规划:适度集中,体现特色

  2018年上半年,要全面完成我市确需修编规划村庄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意见指出,编制村庄规划应以县(市)区域乡村建设规划为指导,积极引导村民适度集中居住,体现农村特色,科学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和村庄建设。

  对深山区特别是伏牛山及丘陵地带等区域内自然条件恶劣、不具备发展条件的村庄,与产业扶贫相结合,编制搬迁规划。对自然条件较好的村庄,根据特色产业布局,选择条件成熟、积极性高的地方,修编农村建设规划,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对缺乏产业基础的地方,根据实际编制完善村庄整治规划,重点推进人居环境改善,保障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资源丰富的村庄,要充分依托和发掘历史文化要素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保护发展规划。对城中村、城郊村和产业集聚区内的村庄,要有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其主要内容要纳入村规民约不得擅自修改;若需调整,需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对重要的村庄规划和编制村庄规划有困难的,应直接组织编制或给予经费支持。

  在哪儿建: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时序,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宅基地用地标准,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和已参加过集体建房的,不准再申请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意见指出,为集约节约用地,方便基础设施配置,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建设集体住宅。建设集体住宅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初审,报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严禁“小产权房”开发。

  怎么建:以两层以下、坡屋顶为主,体现豫西民居建筑风格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政府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村民自建住宅原则上使用《洛阳市美丽乡村住宅示范图集》推荐的通用图纸,以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为主,限额(三层含三层)以上村民自建住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勘察、设计。建设时,要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防洪、防火、防灾、抗震等标准要求,严格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农村建筑设计图集和通用图纸,无偿提供并指导农户选择使用。特别注重做好农村厕所改造工作,有条件的应建水冲式无害化卫生厕所,集中处理污水;无法集中处理的,应建沼气式、化粪池式等处理设施。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以坡屋顶为主,房屋造型简洁美观,住房单体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和装饰应体现豫西民居建筑风格,优先采用当地材料和传统做法,并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整体格局。原则上以《洛阳市美丽乡村住宅示范图集》为主,做到“一村一貌”。属于历史文化、景观旅游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风格应与既有建筑保持一致,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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